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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管理暂行规定

发表日期:2016/1/5 14:18:17 作者:佚名 有3490位读者读过

常州市市区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容貌,加强市区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管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上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容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监督管理活动。

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工商、园林、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显示牌及画廊、报廊、橱窗、招贴栏、宣传栏等各种具有标志、标识、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

第五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设置、更新、整修、更换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必须首先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办理其它有关手续。在主要道路以外设置、更新、整修、更换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必须首先经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办理其它有关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标志标牌、门楼牌匾。

第六条 凡城区新建道路或改扩建道路上及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设置,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

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门楼牌匾,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西延伸不得超过1米,其它方向不得超过0.5米,不得使用落地支架,不得使用影响市容观瞻的材料。综合性大楼、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须设置多块门楼牌匾的,应统一规格,整齐设置。门楼牌匾的大小,设置位置、色彩要与建筑物立面相协调。

第八条 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及时整修更新,保持清洁常新、整齐美观、牢固、功能完好,用字应规范、标准、工整、醒目。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要组织拆除。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城管监察队伍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

  2.擅自改变标志标牌、门楼牌匾批准设置位置或其功能的;

  3.故意破坏、损毁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施的;

  4.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不规范、影响市容的;

  5.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破旧、损毁、用字不规范、字形不完整、缺字、不醒目的。

第十条 对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武进、金坛、溧阳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