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首页 >> 旧网站资源>>社小之窗>>语言文字规范>> >> 正文

关于在文字材料中规范使用序号标点、汉语拼音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6/1/5 14:22:46 作者:佚名 有3218位读者读过

各单位:

在对其他城市进行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评估过程中,省语委发现公文、报告、试卷等文字材料中的序号标点、汉语拼音的使用普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对照我市实际情况,也发现存在着类似问题。现将有关标准重申如下,望各单位对已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错误,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高度重视。

一、公文文号的正确使用

公文发文号中,年份外的括号应用〔 〕而不是用( )“[ ]”

如:常语(200520号(错误)

常语 [2005] 20号(错误)

常语〔200520号(正确)

二、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

1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后面应用逗号。

2等后面应用顿号。

3“1”“2”“3”“A”“B”“C”等后面应用齐线墨点(.)。

4.序号如加括号,如(1)(2)(3)等后面不加标点符号。

三、年份的正确用字

年份如用○○五年四月的方式表述,则中间的“○”不能写成英文或数字“0”,可在WORD文档中插入日期。

四、汉语拼音注音的正确使用

1.大小写:句子开头的字母大写;诗歌每行开头的字母大写;专有名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连写的,第一个字母要大写。

2.分连写:词内连写,词间分写。

○○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