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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关于加强常州市社会用字管理的意见》说明

发表日期:2016/1/5 14:26:52 作者:佚名 有3166位读者读过

一、制订《意见》的背景:

  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项法律,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作出了规定。有法可依是基础,贯彻实施是关键。要加快我市语言文字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进程,必须建立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可操作性,侧重于管理和监督,依法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2、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语言规范程度,是衡量这个国家、这个民族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而一个地区对民族共同语的普及程度,也同样是衡量这个地区文明程度的标志。在新一轮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不仅反映当地社会进步、城市形象改善的重要标志,更是改善投资软环境,吸引国内外企业界踊跃参与经济性投资,参与城市发展性建设的重要保障。同时,提升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程度,也是开放的城市社会经济自我发展的需要。

  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现代化特大型城市的建设,处于长江三角洲的常州市,城市发展空间的拓展和城市兼容程度明显提高,市民的结构正在发生较大的变化,要提升城市品位,把中心城市环境做美,必须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工作的功能。

二、制订《意见》的过程:

  早在20033月,市语委办就拟订了《意见》讨论稿,并送至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后形成本稿。

三、制订《意见》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1、为纯洁祖国语言文字,促进我市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维护城市文明形象,使语言文字的应用适应我市加快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学习型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社会用语用字分类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用字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推动我市语言文字工作实现依法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四、制订《意见》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制订本《意见》。

                                         常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00四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