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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宪法,讲宪法

发表日期:2015/12/4 10:03:26 作者:周涛峰 有2960位读者读过

讲课时间:2015年12月4日下午

讲课地点:社头小学

:荆小军

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2014年12月4日13亿中国人迎来第一个“国家宪法日”,这是多么神圣而庄严的日子啊!!

我们为什么要设立“国家宪法日”?宪法是什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这么重要,那当然得好好学习。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我们小学生为什么要了解宪法?

尽管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但是在我们眼中,宪法的样子却不甚清晰。

国家设立“国家宪法日”,正是要向全国人民,尤其是广大教师、学生传递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我们除了要知道宪法是根本大法之外,还要知道宪法到底写了些什么,规定了公民的哪些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是怎么构成的,其职能又是怎样等宪法知识和宪法精神。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现在我国公民宪法意识还不强,相当部分公民对宪法知之甚少,或者认为宪法离自己很远。人们往往以为宪法是抽象的,很少运用于保护公民根本权利。其实宪法与老百姓并不远,宪法的许多规定,如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实行同工同酬等都与百姓有密切的联系

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1990年,山东省滕州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齐玉苓考上了济宁商校,却被同村同学陈恒燕盗用姓名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继续冒用齐的名字参加工作。求学路突然中断,齐玉苓被迫卖早点。 1999129 ,忍无可忍的齐玉苓在家人的帮助下将陈恒燕、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等推上枣庄中级法院被告席。 19995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玉苓诉陈恒燕等四被告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没有认定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被侵犯,齐玉苓又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而这起特殊的案件着实让法官感到为难,陈恒燕等人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的权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却苦于找不到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决定向最高法院请示。

2001628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法[2001]25号批复,明确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对这场冒名顶替上学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陈恒燕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犯,济宁商校、滕州教委、滕州八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陈恒燕父女共同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5万元、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总计10万余元。

此案例说明: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确认,才是合法权利,才能得到国家保护。宪法是根本大法,由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和政府有保证其实现的责任。 中国的宪政运动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戊戌变法、清末预备立宪,到钦定宪法大纲;从辛亥革命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从孙中山五权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数革命先烈和仁人志士,为了宪法,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付出了巨大的牺牲。我国建国后,已先后颁布实施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于1982124日颁布实施。是迄今为止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部最好的宪法,值得人们倍加珍惜和严格遵守。

要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宪法意识,首先就必须搞清楚宪法到底是什么。可能会有人说,宪法谁不知道,人人都知道。这是件大好事。一般来说,大家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个背得滚瓜烂熟的判断句。但问题是恐怕有不少人对宪法还只停留在似是而非的认识上。不错,宪法确实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却深深体悟到,这个关于宪法的判断句只突出了宪法的重要性,却看不出它为什么特别重要,更感不到它与普通公民的紧密关系。所以在一般人眼中,宪法是高高在上的东西,与国家有关而与己无涉。岂不知,宪法恰恰是与每一个公民的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宪法是共和国之母,没有宪法,就没有共和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它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首先是因为它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政权名称是人民民主专政;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机构;宏伟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了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国旗、国徽、首都等;其次,宪法是普通法的立法基础。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任佑违背宪法与宪法精神与原则不一致的法律都是无效的。再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以案说法 案例1、北京63岁老人黄振沄的房子挺立在一片拆迁后的废墟中。

200441 上午,当强制搬迁的人员来到他家时,黄振沄拿着一本宪法进行抵制,使得这座建于清朝的院落暂时保留了下来。据称,这是修宪后北京市第一例抵制强制搬迁的事件。 这本宪法中有一页被老黄特意折起一只角,又用笔画出这样一些字句: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继承权 也就是说,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对我们每一个家庭都有重要意义。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就是保护我们每个普通百姓的财产。有了这一条,你们的家长就可以安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随着经济的发展,你家的财富会越来越多,生活质量会越来越高。

案例2:苗某,男,16岁,汉族,安徽省合肥市某中学学生。 昌某,男,16岁,汉族,安徽省合肥市某中学学生。 苗某、昌某在同一所学校同一个班级学习,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学会吸烟和赌钱,经常旷课。1988年秋的一天,两人又想赌钱,但手头又没有钱,于是两个人一商量,乘天黑没有人注意,把马路上的下水井盖搬走,拿去卖废铁。苗、昌二人一连干了三个晚上,砸破了六个下水井盖子,后来被人发现抓获。 苗某、昌某两个人,为赌博玩乐,偷搬马路下水井盖子,砸碎卖废铁实属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苗某、昌某偷马路下水井盖的行为,属于破坏国家财产的行为,应受到相应惩罚。

三、法条学习

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些条款都规定了我们作为公民的权利。在这些条款的基础上,刑法又作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具体规定。保护我们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居住权、通讯自由权等合法的人身权利。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三条: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有了这些条款,我们才能接受义务教育、才能享受各种精神生活、才能保证将来毕业后找到工作,参加祖国建设。以这些条款为依据,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公民劳动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有了这些条款,我们的社会治安才能得到保证。我们的社会秩序才能井然有序,我们才能正常的生活。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这些条款,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把保护人的生命权放在第一位。 宪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它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严格地约束国家的公共权力。从本质上说,人民最需要的就是宪法。可以说,宪法是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最基本的法律,宪法是严格约束国家公共权力最基本的法律。 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宣传宪法;自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

谢谢大家!